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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认定

全国水利行业首席技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水利行业首席技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27 11:0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深入实施水利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不断推动水利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部署和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行业首席技师(以下简称首席技师)是指在设置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水利行业主体工种中,从全国水利行业技术工人中选拔出的技术技能带头人。

       第三条 首席技师选拔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首席技师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满后进行新一届首席技师的选拔。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首席技师从全国水利行业企事业单位一线在岗技术工人中选拔。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首席技师评选: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且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

     (三)个人技术技能在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绝招绝技,解决过重大技术或操作难题;或者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技能方面的荣誉称号;或者在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

  (四)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有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并产生显著效益;或者在推广使用新技术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者总结创造了先进的操作方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五)善于总结归纳,撰写过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技术论文或技术报告;

     (六)热心传授技艺,在工人培训或带徒方面成绩显著。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首席技师通过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后经评选产生。

  第八条 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水务)厅(局)对本单位、本地区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择优向部推荐候选人。

  第九条 水利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提出每个工种的入选人员名单,经人事司审核后报部领导审定。

       第十条 对入选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首席技师由水利部颁发“全国水利行业首席技师(××工种)”牌匾和聘书。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二条 首席技师在任期内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努力钻研本工种的最新技术技能,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带领团队攻克本工种的技术难题;

     (二)发挥技能带头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本单位搞好传帮带的同时,在全行业该工种的技术工人培训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定期提交技术研究成果或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成果,供全国水利行业技术工人学习提高;

     (四)跟踪掌握本工种相关的最新技术和发展动态,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运用。

       第十三条 首席技师在任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部给予一次性奖金;

     (二)优先安排部统一组织的专家劳模休养;

     (三)优先安排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培训;

     (四)优先推荐参加国家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第十四条 所在单位应为首席技师建立工作室,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并配备相应助手,组建技术团队。水利部对首席技师工作室予以相应支持。

       第十五条 首席技师在聘期内产生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所在单位应根据贡献和效益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部人事司负责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建立首席技师档案,组织实施年度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部人事司建立首席技师技术交流网络平台,每年组织召开首席技师年会,交流工作成果和经验。

       第十八条 首席技师所在省、市、自治区水利(水务)厅(局)和部直属单位要在科研项目申报、考察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适当向首席技师倾斜。

       第十九条 首席技师所在单位要安排首席技师承担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培训等任务,并为其创造工作条件。所在单位应鼓励首席技师在做好本单位工作的同时,为水利行业其他单位解决技术难题,促进本工种技术技能的发展。

       第二十条 首席技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经省、市、自治区水利(水务)厅(局)和部直属单位核查属实,部人事司审核,终止首席技师任期: 

     (一)不再从事一线技术技能工作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 

     (三)未认真履行首席技师职责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首席技师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本级或本单位主体工种中建立首席技师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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